今天,蘿蔔跑來告訴我有人透過我的相本私下存取她的照片。他氣死了我也氣壞了,偷存就算了還秀給人家看真是非常的無理!

於是,認真的關閉了我所有網站所有圖片的右鍵存取,並且把不能關的全部封閉起來。只是朋友要看比較麻煩需要再開出來。我也知道真的要偷照片,其實還有別的方法可以用。但是,就是覺得如果大家都這樣任意的存取別人的照片,其實是犯了相當大的隱私權大忌。公開欣賞是一回事,但是私下擁有流佈又是另一回事。就像我跟蘿蔔說的,去跟他說,叫他付肖像權利金給蘿蔔,然後再付一筆攝影權利金給我。根據之前工作的經驗,因為他有上網用,所以用一年之內要付蘿蔔約四~六萬不等,攝影者也來個一筆錢,至少心裡舒服一點。要不就叫他刪掉,否則就告他!

我絕對相信,你也可以說我公民當初念的真好~中華民國憲法(別國的憲法也類似吧),對自由的前提定義是:「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」。所以,我相信在別人不願意的情況下擁有並任意炫露他人的照片及文章,我想不僅是觸法(請參照憲法及著作權法)還是不道德的。就算沒人這麼認真去告你,將來無論男女老少羌夷,必落無間地獄(請參照地藏經)。還有,當這個人害我不得不開關我的公開權限時,他也已經同時又侵犯了我的自由權,並造成蘿蔔的精神損害及我的時間傷害。

所以再次宣告我的地盤權~如有未經同意或引用告知即拷貝本人所屬名義下之照片文章,於法最好期待我沒空,否則我一定好好研究怎麼告人。於精神上我永遠詛咒你。於宗教,自己看著辦......什麼?無信教?沒看嗎?若作歹「無論男女老少羌夷,必落無間地獄」(請參照地藏經上卷)。還有啊,請自己參照新舊約或但丁神曲,看看哪一個說法逃的過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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